县市教育局长对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7日
2011年我国校车安全事故频发,政府、学界和媒体纷纷将校车安全问题作为关注的重点之一。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这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学生安全的高度关注和对解决校车问题的决心。对此,第二十三期全国县市教育局长培训班的学员们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者角度对解决校车问题,也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是校车投入和运营要以政府为主,努力获取各方支持。局长们认为,校车应是专门用于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按照产权主体的不同,校车主要可以分成三类:学校购买的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公交公司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用于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的车辆和公交车辆,军队、医院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购买用于接送职工子女上下学的车辆。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极大,各地在校车投资管理和运营方式上都存在很大不同。如山东威海由政府统一购买校车,并根据校车运营情况和性质分别给予不等的补助。甘肃省庆阳华池县是一个传统山区县,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自去年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后,县政府紧急排查停运所有不合格校车,由县财政统一出资购买小校车,并交予学校负责运营。但由于运行成本高,很多学校不愿意接受。有鉴于此,从运行实际出发,局长们提出必须建立政府为主、多方支持的校车投入机制。目前,校车实际运营花费巨大,除了购买、租赁开支之外,还包括汽油、停车、养路和司机工资等各种支出。因此若真正建立长期良性循环体制,除政府作为校车投入主体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在校车实际运行中已取得一些成功经验。如山东淄博张店区采用政府负责投入,地方负责运营的方式配备校车。张店区内辖130个村,各村收入约400多万。校车由各村购买,但是这些车辆多数为不合格车辆。2011年,区委区政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花费2000万元购置了110辆制式校车,对民办学校购买校车给予3万到5万不等的补助。校车购买后,教育部门将运营权交予各村。在研讨中,也有部分学员提议,政府不要直接购买校车,交付学校营运,而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或直接补贴的方式,提供校车服务。例如,山东无棣县对乘车学生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给予乘车补助。
二是校车管理和监管要多方合作、协同作战。校车管理涉及公安、交通、教育和安监等部门,但目前校车管理明显缺乏协调机制和牵头部门,部门之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很容易形成管理缺位的局面。某县中心城镇每周五下午放学后有2000名学生需要返程,大都采用拼车、包车的方式解决。自发生校车事故后,不合格车辆停运,学校周边车辆减少,很多学生不得不步行回家。局长们认为,校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校车安全管理不应由教育部门负责。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根本还在于应建立交通部门为主,多方合作,协同作战的校车管理运营机制。地方政府应有分管领导负责牵头,成立由县委书记或县长为主任的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地方校车安全负“总”责。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和司机资质的认证;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线路规划和运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校车申报准入、配合送车接车和安全教育;安检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车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监督;物价部门要制定合理校车收费标准;工商部门要对营运校车的公司进行监管,最终形成交通为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良性运营机制。
三是校车配备和标准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对于校车配备,局长们一致认为要从地方社会、经济和地理特点出发,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特别是某些地区实际工作中已不需大量配备校车,强行推进只能造成巨大浪费。例如,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由于私家车普遍、公交网络发达,以及义务教育阶段普遍实行就近入学的缘故,校车需求量相对很小。部分农村地区实行寄宿制,每周往返仅一次,购买专用于接送的校车,实际利用率很低;部分山区学生居住分散,路况很不好且接送成本较高,确实没有必要再购置校车,也很容易造成新的资源浪费。在研讨中大家一致认为校车标准也应因地制宜。例如,“长鼻子”校车有利于保护学生安全,但部分乡村公路路面狭窄,根本不利于体积庞大校车的行驶。因此,建立不同类型和等级校车标准体系势在必行。此外,部分局长还建议应适当放慢一些农村地区撤点并校的步伐,在进行农村校布局调整的时候多听基层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通过就近入学等方式减少学生的交通风险。
(执笔人:李海鹏)